在勞動力市場,不同的用工關系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不同;法律關系不同,那么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也不同。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多人分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常常會將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兩種法律關系弄混。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只有一字之差,兩者到底有何不同?
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則指與勞動者建立法定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勞務合同:勞務關系屬于民事關系的一種,可建立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間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建立,還可以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建立。
主體間隸屬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在行政上隸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了需要提供勞動之外,還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主動遵守其相關的規章制度,從事工作的同時服從配合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
勞務合同:不特定主體之間通過訂立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后,彼此之間的關系僅體現經濟關系(財產關系),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主體之間所存在的這種關系在實踐中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等強制性規定。
勞務合同:勞務報酬根據勞務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定,支付方式一般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承擔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是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在此過程中,如若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產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是責任主體。
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若出現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
勞務合同:勞務關系中,通常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基于勞務合同產生勞務糾紛時,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會產生違約或侵權等民事責任,一般無行政責任。
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產生勞動關系后,因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故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一方即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范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強制性義務,法律干預程度較高。
勞務合同:由于勞務關系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故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傷亡事故后果處理不同
勞動合同:主體間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產生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時,只要不是勞動者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傷害,即使是勞動者過失違章行為所致,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原則,即使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仍然應當對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合同: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有關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不能認定工傷。
糾紛解決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產生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如因此發生糾紛,無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律保護時效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保護時效一般為一年,因勞動合同產生糾紛應當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向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如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勞務合同:勞務關系作為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訴訟時效為三年。因勞務合同發生糾紛應當在三年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務之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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