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育政策放開,越來越多的職場女性開始考慮或者實施二孩、三孩計劃,但產假后可能面臨單位的不公平待遇,讓很多職場女性望而卻步。在此告訴準媽媽們:產假結束回歸,如果遭遇調崗、降薪,甚至辭退,你可以挺直腰桿向單位說“不”!
案情簡介
于女士2016年進入一家服裝公司工作,在公司設計部擔任服裝設計師一職,月工資12000元。2021年3月25日,于女士休滿產假回公司上班,被安排從事行政工作,月工資調整為3500元。于女士不滿公司安排,拒絕上班,公司也未再為其安排其他崗位。2021年4月15日,該公司向于女士發出通知,以她未上班為由對其作開除處理。為此,于女士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對此,公司認為,于女士產假期間其原崗位已安排人員頂替,原崗位無空缺,于女士不服從單位安排,未去新崗位上班,屬曠工,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有權辭退勞動者,請求駁回勞動者的仲裁請求。
裁決結果
本案中,雙方均已認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為設計師,月工資為12000元,故應視為雙方對此崗位已形成合意,如需變更應依法協商,妥善處理。因此,于女士2021年3月25日產假期滿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在未與于女士協商的情況下安排其從事行政工作,并且降低了她的工資,屬擅自變更雙方的勞動合同的行為,侵害了于女士的合法權益。
據此,仲裁委認為,于女士崗位性質及工資待遇與原來相差太大,公司工作安排不當,于女士未去新崗位上班不應認定為無故曠工,故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同時,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辭退于女士不合法。仲裁委支持了于女士的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律師提醒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形,采取過錯性辭退哺乳期女職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于女士在產假期滿后,未經協商被安排從事行政工作,與此前設計師崗位相比,工種性質、工資待遇相差懸殊,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所作安排的合理性、正當性,于女士對此安排提出異議,為情理之中,不能認定為無故曠工。公司辭退在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也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向于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作者系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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