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權是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那么,勞動者有哪些“法定休息時間”?加班后應有哪些補償?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有哪些法律后果?
勞動者享有哪些休息、休假權?
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指一個工作日內勞動者的用餐和休息時間,該間歇時間長短一般由用人單位決定,滿足就餐和短暫休息需要。
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是指勞動者結束一個工作日后,在開始下一個工作日之前的休息時間,用于勞動者的正常社交及睡眠休息等。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在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延長的工作時間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總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公休假日,是指工作滿一周后的休息時間。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通常實行5天工作日,公休假期一般為2天。部分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靈活安排公休假日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時間。
年休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此外勞動者還可享受產假、哺乳假、配偶陪產假、探親假、婚喪假等。
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加班的補償方式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但不按規定發放加班費,應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經過查證確認,可以責令不支付加班費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如果因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導致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用人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單位還要承擔罰金。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之外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明確表示不同意加班,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未按通知要求加班,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有可能涉嫌違法,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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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準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制度是我國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主要相關規定包括如下: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周工作小時數雖存在差異,但作為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所規定的“8小時”和“40小時”并未突破作為法律《勞動法》規定的“8小時”和“44小時”。
而關于此處到底是實行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還是44小時的標準問題,《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答復:“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準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2.特殊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5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部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中顯示:“一、問: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后,企業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兩天?答: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中,也作出了較為接近的答復。
3.勞動者享有的法定周休息時間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薄秶鴦赵宏P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7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星期六和星期日只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統一實行的工作時間,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并不限定于星期六和星期日。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對工作時間進行調整的,由于工作時間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實際用工情況,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慎執行。
(鏈接部分內容綜合“審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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